自首書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一)標題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寫上自首書三個字。(二)正文需寫明以下一些內容:首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同時交待出所犯錯誤的性質、后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敘述事情的過程時,要求要將事件的前因后果敘述清楚。其次,在分析所犯錯誤的基礎上,提出今后改正的決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體可行,以備有關單位和群眾的監督執行。(三)落款要求自首人寫出自己的姓名,并簽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還需加上自首書三個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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