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賠償的時候,首先應該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再由事故肇事者進行賠償。如果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則事故肇事者的賠償可以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對方,也可以由責任人進行賠償后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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