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進行勞務分包,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鑒定期限等,并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一、勞務分包的特征
1、勞務分包是總承包合同的從合同,是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為前提唯一要件的,沒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沒有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勞務,因此勞務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輔料的合同。
3、勞務分包的主體是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構成的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勞務分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4、勞務分包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其內容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規定,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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