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護。
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害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例如,某女病人于1993年在甲醫院分娩時因大出血而輸入了解200毫升血,5個月后于乙醫院查出患了乙型炎。當時的病例上記載著這次輸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該病人一直在乙醫院治療,從未到甲醫院申明這一情況。1996年初,由于所在單位醫療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醫院負擔這部分醫療費用,并申明是剛剛知道乙肝與輸血有關。法院開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了甲醫院。甲醫院的法律顧問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分析意見,后法院駁回了原千的訴訟請求。
2、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p>由此可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鑒于醫療糾紛專業性極強,實踐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應當知道”的標準,具體來說,即患者知道有損害后果發生時,可以以此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或損害后果出現后一段時間,患者通過某種途徑知道權利被侵害(即知醫院有過錯)時,也可以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但最終損害后果出現后超過20年患方未起訴的,喪失勝訴權。
同時,如果患者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年內曾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或雙方經第三方調節機構調解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將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仍為一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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