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的工程如果需要施工資質的,村干部不能承包這些工程,個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村干部能否承包村上的工程在我國法律上未有規定,所以村干部承包村上工程的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工程后需要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任務,
工程分包要合法: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外的其他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允許。由此可見,分包是可以合法進行的,但合法分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
3、相對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因此,只要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征得發包人許可,是可以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有合法施工資質的的單位、公司。
常見違法分包的情形:
倘若總承包人沒有遵循上述規定進行分包的,就可以認定屬于違法分包。通常情況下,常見的違法分包情形包括: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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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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