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債務根據夫妻的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則為該方個人債務。但是如果以此約定逃避債務的約定無效該債務仍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一方為個人目的揮霍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起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其收入卻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上述債務屬于夫妻一方基賣個人債務應由其按照約定的時間予以償還。
(2)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為家庭成員治病所產生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夫妻均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償還的可以提前償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提前償還的則雙方可以協商同意將這部分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償或者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債務在債務到期后由雙方各自清償其份額。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判決由一方負擔或者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彎鋒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埋帶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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