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視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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