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程序的重要一環,擬征地公告提前告知被征收人土地征收的計劃和內容,被征收人可申請聽證并提出異議。被征收人應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權利,以及法律救濟途徑。征地公告后,政府直接與農民集體進行征地,沒有協商,政府將耕地面積和補償告知農民,然后與用地單位簽訂供地協議。
法律分析
預公告下達10個工作日才下征地公告
在擬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會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發布意味著正式的征收程序的大門敞開,征收方開始正式征地。
擬征地公告發生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此時征收工作尚未正式開始,擬征地公告實際上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此地要開始進行征收。擬征地公告應該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內容。在政府發布擬征地公告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在政府發布擬征地公告后,各位被征收人可以申請聽證,當地自然資源局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在聽證過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對土地權屬、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提出自己的異議。
擬征地公告法律沒有規定期限,但各位被征收人可以為后續的征收做一些準備工作。例如:整理好自己的權屬證書,證件丟失的盡快依法補辦,了解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學習重要的法律法規,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進程中享有哪些權利,了解具體的法律救濟途徑。
征地公告由國土部門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從此用地單位和農民不再見面。政府和被征地農民集體之間也沒有什么可協商的,政府就是把要征的耕地面積以及應該給予農民集體的補償告知他們而已。政府從農民手中征得土地后,與用地單位簽訂供地協議。
結語
征地公告是正式征收程序的開端,擬征地公告則是事前提醒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在此期間準備相關證件,了解征收程序和權益保護。征地公告后,政府代表直接與農民集體進行征地,無需協商。政府將告知征地面積及補償,隨后與用地單位簽訂供地協議。在這一過程中,被征收人有權提出異議,并了解法律救濟途徑。
法律依據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四條: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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