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核心標準并非時間因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是有無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但是,與夫妻生活無關的個人債務只能由借債人以個人財產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共同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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