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納稅范圍是怎樣的
1、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
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增值稅納稅對象有哪些
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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