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附加稅應按照下列公式進行計算: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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