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設路障歸道路經營權和管理權的單位管或者城市道路市政部門管(路政的職責就是養路、護路、維護公路暢通)。私設路障可以打電話報警,或者找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設路障、斷路等阻斷交通的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公安交通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私設路障的行為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責任人員除以行政處罰。設路障、斷路行為還有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設施罪保護的法益是交通運輸安全,保護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公路在內的交通設施。如果行為人故意對公路實施了毀損行為,只要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就構成本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結果,也成立該罪。如果造成了交通工具傾覆、毀壞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則屬于結果加重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五十七條 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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