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稅率計算方式
1、一般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此處稅率為17%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禁止抵扣人進項稅額=當月全部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的合計÷當月全部銷售,營業額合計)
2、進口貨物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二、增值稅的免征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三、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期限
1、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2、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另外,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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