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辭退協議不一定合法。如果該哺乳的女員工沒有任何的錯誤且對單位并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被辭退的,該辭退協議則可能會是違法的,因為一般哺乳期的員工是受到保護的,除非當事人同意且單位愿意給法定的經濟補償才可能是合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
(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復函》(勞辦計字
(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痹谔幚碛嘘P女職工在“三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全面理解、適用以上有關法規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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