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不可以抵押。合同簽訂后,如果開發商沒通知購房者就把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出售房屋已經抵押事實,導致無法購買該商品房的。那么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開發商要支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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