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后的債務離婚時一定是夫妻倆共同承擔嗎?
男方婚后的債務離婚時是否應當共同承擔視情況而定?;閮饶蟹皆谕饷娴那房钊羰怯糜诠餐?、經營的,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也需要償還該項債務。若是男方借的錢是用于個人開支,女方也并不知情的,或者屬于男方所欠的賭債等,原則上屬于男方的個人債務,女方不需要償還該債務。
以下債務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男方婚后的債務離婚時應當怎樣承擔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如果男方婚后欠下的債務用于家庭開銷生活使用,就屬于夫妻婚后共有債務,離婚時夫妻倆需要共同承擔,原則是一人承擔一半債務。
二、如果男方婚后欠下的債務沒有用于家庭開銷生活,女方在離婚后可以拒絕承擔這筆債務。
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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