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原因一般可以寫如下幾點:1、有了更好的發展,如需要去外地發展;2、客觀原因:如工作單位離家太遠,身體原因不能加班無法勝任工作等;3、現工作與自己未來發展規劃不一致等
1.可以把公司倒閉時的相關通告、通知或那家公司的相關注銷文件(當地工商局有)或其它可以說明倒閉一事的相關材料復制下來,作為要求開離職證明的理由。
2.也可以找當地的單位或社區給保管檔案的單位發函調檔。
3.由老單位的負責人給開離職證明到工商局企業管理科蓋一個章即可。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章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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