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安置補償要關注的法律問題是:
1、一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安置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安置補償應當遵循協議優先、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等原則進行;
3、其他要關注的問題。
一、男方婚前財產加了女方名字后離婚如何分
婚前男方的財產,婚后女方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得少,應該少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權利;
3、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婚內房產算共同財產嗎
要看具體情況?;橐鲫P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對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進行分割,具體如何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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