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離,但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有在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準予離婚。到法院訴訟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否則,法院不會輕易判決離婚。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條件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可提供證據證明符合以上條件,否則不予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將判決不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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