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起訴是否必須本人去,需視情況而定:
1、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般情況下必須出庭參加庭審;
2、如果當事人因為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若原告不到庭的,法院按撤訴處理;若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審判。
一、訴訟離婚的程序具體如下:
1、提起訴訟申請;
2、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3、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等結婚證明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總之,離婚訴訟中的主體有原告和被告。雖然法律規定了離婚案件中的原被告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庭,但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缺席不出庭的,只是原被告不出庭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原被告均有委托律師辦理的情況下,原被告本人一般還是需要親自出庭,陳述自己對是否離婚的意見。如果原被告確實無法出庭,可以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發表自己對是否離婚的看法也是被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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