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規定是: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是雙方為了防止合同雙方違約,對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屬于招標投標的一種特殊擔保形式。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中中標金額的10%,如果招標人違反了合同,將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果造成的損失超過了賠償的金額,需要額外賠償。履約保證金的自由度高于定金,定金一旦違約必須雙倍賠償,但履約保證金可以經過雙方協商,賠償金額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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