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關于遺囑的新規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增加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方式、承認遺囑信托的合法性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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