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增加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方式;遺囑信托是委托人以遺囑的方式將財產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內容詳訂于遺囑中,在委托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種遺產管理安排。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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