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處理,我國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爭議按照什么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方面的爭議按照什么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方面發生爭議怎么處理
1、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方面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找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2、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去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時如何解決?
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一是協商、調解解決。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發生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二是要求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三是依法申請仲裁、起訴?!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必須履行。3、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該內容由 林均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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