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個別地區有失信彩鈴。從2018年以來,汕頭全市法院累計向三大通信推送14491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目前共有974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執行到位金額4.48億元,取得明顯工作成效。汕頭全市法院同時依托失信聯合懲戒、失信曝光、信用修復等多項工作機制,多形式多樣化宣傳,在全社會弘揚誠信價值導向。
三年來,汕頭全市法院共向“信用汕頭”平臺推送失信被執行自然人共14491人次、失信被執行人法人2019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委托執行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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