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離婚程序:
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調解、審理、裁判等。
根據相關規定,被監禁的人員,一般被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可通過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一、異地能離婚嗎
“異地是否能離婚”要考慮這里所說的“異地”是否是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是否是被告目前的經常居住地,或是否是原告住所地并且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為離婚的方式不同,可辦理離婚的地點也不同,具體分析如下:1、協議離婚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2、訴訟離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有些例外的情形,可直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就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所以,綜上所述,只要你所在的“異地”屬于上述任一地點,則就可在該“異地”辦理離婚。
二、男方可以在女方居住地起訴離婚么
男方提出離婚可以在女方居住地起訴的。離婚訴訟屬于民事訴訟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女方要離婚可以在自己的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嗎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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