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離婚程序:
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調解、審理、裁判等。
根據相關規定,被監禁的人員,一般被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可通過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一、不是本地人可以起訴離婚嗎
不是本地人,如果雙方在本地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可以起訴離婚。需要提供被告方在本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據。
在起訴離婚中,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女方戶口在國外,男方如何在國內離婚
女方戶口在國外,男方在國內離婚的方式如下:
1、到男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
2、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在國外的離婚流程是怎么樣的?
夫妻有一方在國外離婚程序的進行方式:當事人一把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且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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