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天內通知被執行人,一般以信函或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必須在十五天內執行。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衍生問題:
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后多久終結執行
內容:
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后六個月終結執行。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后需立即執行,如不立即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通知書一般沒有明確履行的時間限制。執行案件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后六個月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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