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深圳市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為涉案數額在3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屬于涉案金額較大,應當判處一年到三年有期徒刑,超過三萬元不足10萬元的屬于涉案金額巨大,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單純處理處罰金。詐騙金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或者其他重大情況下,應當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以罰款。詐騙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殊重大情況,應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沒收罰款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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