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坐牢,想要協議離婚的,應當由服刑人員向服刑監獄提出申請,得到審批批復。由服刑監獄出具當事人證件材料,派獄警陪同雙方當事人到服刑地區或者是另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
2.如果被告一方在監獄服刑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另一方在外邊自由的,由在外邊的一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是由在監獄的一方作為原告起訴,那么應該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立案。
一、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的條件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4)對于被監禁的人(包括已經被逮捕、被拘留的未決犯和正在監獄或者是其他勞動改造場所服刑的)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睹裨V意見8》)
2、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非文職軍人的流動性比較大,地址經常變動,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應該是非文職軍人,對不授軍銜的文職軍人不適用。注意: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睹裨V意見11》
(2)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睹裨V意見6》
(3)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醫、四處飄蕩,沒有固定的經常居住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確定離婚訴訟管轄權?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也有明確的規定。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勞動教養;
4、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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