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打架過后多久都是可立案的,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刑事犯罪輕傷如何鑒定
1、輕傷害發生后當事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申請公安機關出具委托鑒定手續,到法醫門診部鑒定。依據六部委《關于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于故意傷害(輕傷)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對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取證的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2、對于沒有向公安機關控告的輕傷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時向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取得書面證據,必要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受害人要保存好傷害后的物證(含照片、診斷證明、出住院單據、車旅費票證等)以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自訴時之用。并申請有關司法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傷害情況進行鑒定,即取得輕傷害《法醫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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