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后報警對方不承認,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后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一、打架做傷情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打架做傷情鑒定的期限為24小時之內。根據相關規定,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二、做傷殘鑒定需要到派出所去嗎
是的,需要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鑒定。人身傷害的鑒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請法醫或指定機構鑒定。傷情鑒定的期限要在傷害完好之前。一般是傷情穩定后,在受傷后三個月左右即可。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三、公安傷殘鑒定項目
1、由公安機關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托書,不得拒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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