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去法院起訴離婚一般需要的手續:1、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以及副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2、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3、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4、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5、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6、在法庭進行審理后,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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