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應當給付撫養費利。但若子女已滿十八周歲,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被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仍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一、離婚后孩子已成年還要給撫養費嗎
離婚后孩子已成年一般不用給撫養費,但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情形除外。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母親不撫養小孩可以起訴嗎
母親不撫養孩子,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離婚孩子已滿18歲怎么判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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