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如果遇到周末等節假日不會發放,會順延日期發放。以廣東省汕頭市為例,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從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汕頭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調整為每月10日前發放上月的失業保險金(遇節假日順延)。調整過渡期間11月份未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將于12月10日前撥付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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