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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怎么分一級二級三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9: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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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怎么分一級二級三級

傳銷分級如下:(一)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乍一看“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這個觀點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但是請注意A→B→C這樣的組織結構中只有兩級,這種形式理應屬于我國《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單層次傳銷: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在這里不難發現《傳銷管理辦法》將這種企業→傳銷員→消費者的模式認定為“一個層次”的單層次傳銷,而不是1(企業)、2(傳銷員)、3(消費者)的3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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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傳銷分級如下:(一)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乍一看“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這個觀點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但是請注意A→B→C這樣的組織結構中只有兩級,這種形式理應屬于我國《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單層次傳銷: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在這里不難發現《傳銷管理辦法》將這種企業→傳銷員→消費者的模式認定為“一個層次”的單層次傳銷,而不是1(企業)、2(傳銷員)、3(消費者)的3層次傳銷。

傳銷分級如下:
(一)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
乍一看“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這個觀點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
但是請注意A→B→C這樣的組織結構中只有兩級,這種形式理應屬于我國《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單層次傳銷: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在這里不難發現《傳銷管理辦法》將這種企業→傳銷員→消費者的模式認定為“一個層次”的單層次傳銷,而不是1(企業)、2(傳銷員)、3(消費者)的3層次傳銷。
同樣的,《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多層次傳銷指出: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此時的多層次傳銷符合A→B→C→D才被認定為具有兩個層次。
不過刑事規范并未完全遵循這樣的層次判斷,在《傳銷意見》的第7條第2款做出了特別的規定: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也就是說,《傳銷管理辦法》認定的單層次傳銷:A(企業)→B(傳銷員)→C(消費者)在刑法關于傳銷犯罪的層級認定中是兩層級:A(企業)+B(傳銷員);而《傳銷管理辦法》所謂的多層次傳銷:A(企業)→B(傳銷員1)→C(傳銷員1發展的傳銷員2)→D(消費者)在刑法關于傳銷犯罪的層級認定中才是三層級:A(企業)+B(傳銷員1)+C(傳銷員1發展的傳銷員2)。
簡言之,雖然刑事規范將組織者、領導者所在的層級單獨計算為一個層級,但是終端消費者作為最后一層,其沒有下線,也就無法從下線得到所謂的以人頭數量為依據的報酬(無層級返利),因此,不符合層級的規定,不算做一層。
(二)對于參與且發展了部分下線的人員來說,層級限定為返利層級,而不是發展層級
對于該部分觀點“對于參與且發展了部分下線的人員來說,層級限定為返利層級,而不是發展層級”其實是上文關于層級觀點論述的延續,因為層級計算時將終端消費者所在層級排除并不只是規范的體系解釋所致,也是傳銷犯罪本質特征所決定的。
如前所述,傳銷犯罪的本質特征是“層級返利”,也正是因為組織、領導者所在層級能夠獲得返利,所以《傳銷意見》將其作為一個層級計算,恰恰是因為終端消費者(最后一層)沒有下線,無法從層級中返利,我們認為不應當將其作為獨立層級計算。
這樣看來,“對于參與且發展了部分下線的人員來說,層級限定為返利層級,而不是發展層級的觀點”似乎并沒有獨立價值,但是事實并非如此。
雖然,對于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這樣的組織領導者而言并無本質區別,但是對于參與且發展了下線的人員而言,層級性質影響的層級數認定不同將導致罪與非罪的根本差異,特別是在僅有直推獎的傳銷模式中,這對于參與人員無罪認定極為關鍵。
比如A發起的傳銷活動只設置了直推獎沒有間推獎,傳銷活動發展過程中,A發展B,B發展C,C發展D,D發展了E,其中A是傳銷活動的發起者,B是A發展的下線,C是B發展的下線。按照規定,B發展C有直推獎(B從C的入門費中提成),C發展D有直推獎(C從D的入門費中提成),但是B不能從C發展D或者D發展E中提成,C不能從D發展E中提成。
對于整個傳銷活動或者對于發起者A而言,因為形成了A→B→C→D→E(終端消費者)的四個層級,如果人數滿足30人,其他構成要件符合的話,對于發起者A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合適的。
但是對于參與者B而言,不能因為發展關系徑行認定其組織行為構建了三級以上的層級下線。雖然B→C→D→E(終端消費者)在形式上似乎滿足了三層級的要求,但是B并未從D、E的入門費中獲利,也即此時的返利層級僅為B、C兩級,D、E的加入并未給B提供返利,因此即使C與D,D與E之間具有發展關系,形成了層級,但是對于B而言并無返利,對于B而言并無刑法意義。
這種只有直推獎的情形下,參與者B只有B、C兩個層級,因此B不滿足傳銷犯罪的三層級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概言之,在僅有“直推獎”的傳銷組織中,所有的參與者都無法滿足三層的構成要件要求,因而均具有出罪的可能性。反之,在設計有“間推獎”的傳銷組織中,參與者可能因為發展下線三個以上層級且滿足30人而構罪。
同樣的,在有些傳銷組織的規則設定中,雖然不是只有“直推獎”,但是具有“超越”現象,也即當甲所發展某一下線乙的業務額超過一定數量后,乙及其所發展下線的業務量將不再計算為甲的返利依據,此時也中斷了乙與甲的返利關系,則不能再將乙及其下線發展的下線計算為甲的下線。
傳銷犯罪中的層級應當是返利層級,對于整體的層級計算應當排除終端消費者這一層,對于參與者而言不能單純按照發展層級來確定,而是應當按照獲得返利的層級來認定。特別注意:在僅有“直推獎”的傳銷活動中,所有的參與者都無法滿足三層的構成要件要求,因而均具有出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 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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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怎么分一級二級三級

傳銷分級如下:(一)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乍一看“層級三級不是A→B→C(消費者),而是A→B→C→D(消費者)”這個觀點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但是請注意A→B→C這樣的組織結構中只有兩級,這種形式理應屬于我國《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單層次傳銷: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在這里不難發現《傳銷管理辦法》將這種企業→傳銷員→消費者的模式認定為“一個層次”的單層次傳銷,而不是1(企業)、2(傳銷員)、3(消費者)的3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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