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不受侵犯,法律上規定員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公司可以扣減其工資。所以,要是本來是因為公司自身提供的條件,或是公司給制定的工作任務根本不符合常理的,那么就不該扣減員工工資。而且,這里還需要注意的是,在扣除后剩余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過,現在很多公司還是會為了剝削勞動力,制定較高的工作任務等,導致底下的員工根本沒辦法完成工作任務。要是符合這種情況的,就要積極收集證據,然后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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