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流程為:當事人攜帶本人如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起訴狀等證件和材料,到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局審查后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準予立案,并發出立案通知書,當事人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受理案件;法院通知雙方到庭參訴,依法進行公開審理;法院通過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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