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同形式的遺囑,有效條件不同。
(一)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筆瀉,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 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頭遺囑必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的,應當有兩個以現證人在場見證。穩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親書瀉遺囑,簽名章,并注明年月日,經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泣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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