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廣州市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轉入年限,下同),失業補助金標準按廣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目前為1890元/月×50%=945元/月)發放。
2、在廣州市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滿1年的,按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5%(目前為1890元/月×15%=283.5元/月)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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