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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