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在業績不達標時,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扣提成的,那就可以扣提成。但扣提成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但如果雙方在損失發生后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而言,就是一個月扣工資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就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需要知道的是,現在很多公司就是已經給出一個底薪,業績是另外劃出一部分資金,作為考察員工的工作表現。但要是公司規定的達標的業績遠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完的,公司員工可以就協議的內容要求重新協商處理。要是協商不下來的,就采取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通過調解、仲裁等有勞動部門介入的方式處理,要實在不行的就可以找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那么在業績不達標時,用人單位不可以擅自根據規章制度克扣工資。若遭遇此情況,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或提起勞動仲裁處理解決。
由此可見,公司一般上是不可以隨意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要是一個月,一個階段分配的業績完全沒有可能完成,公司還就這種狀況要求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建議就是最好收集足夠的證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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