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股東認繳出資的 證據 ,主要是 公司章程 。股東認繳出資的證據是最基礎、最根本的證據。股東認繳出資,是投資人成為股東的起點。如果股東沒有認繳出資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東向公司提供資金的行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資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東向公司提供資金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繳納出資。 《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因此,股東簽署公司章程,體現了股東向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公司在增加注冊資本時,可以吸收新股東加入。這時,新的股東需要與原來的股東共同對公司章程進行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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