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了注冊資本和實繳不一致的情況,那就說明肯定是有股東沒有如期完成自己的出資義務,這樣的話,當地工商部門也要先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然后其他股東再向該股東追責。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際繳納情況不相符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國家雖然允許企業自行約定出資時間,但是最終的出資結果還是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的。例如國家規定的注冊該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0萬元,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交夠這10萬元的話,對公司是很不利的。
注冊資本和實繳不符是不合法的,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是可以的,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認繳資本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認繳。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有:
1、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被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
3、公司可能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4、通過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一、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的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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