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陬^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一、遺囑訂立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