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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