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舉報毒品犯罪后的報復,舉報人可以進行匿名舉報;如果舉報人是作為證人、被害人身份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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