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存在5種形式的遺囑,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針對自書遺囑,要求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針對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意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系的人。
針對錄音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見證人同代書遺囑一樣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系的人。
口頭遺囑,是只有在緊急關頭才可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具體可咨詢相應的公證機關。
一、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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