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其他。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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