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詐騙的立案標準是這樣的:
1、行為人在一類地區詐騙的數額在六千元以上的;
2、行為人在二類地區詐騙的數額在四千元以上的。
犯詐騙罪的,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第二條
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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